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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07 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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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人格墓地的解释(第五人格内测蜘蛛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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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于1949年之前受父母之命,经媒妁之言与某乙结婚,育有一女。后其因故出走外地,亦于1949年之前与某丙结婚,育有数子女,甲一直与丙共同生活。后某乙身故,葬于甲家祖坟墓地。再后某丙身故,由甲、丙所育众子女购置墓地安葬。某甲临终前立有书面遗嘱,明确与某丙合葬之意。某甲死后,甲、乙之女与甲、丙众子女就其安葬地点争执不下,甲、乙之女诉至法院,要求将某甲与其母合葬于甲家祖坟墓地。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遗体的法律地位、以遗嘱确定遗体安葬方案的效力、近亲属对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对本案引发的遗体安葬权问题,本文依以下思路展开分析:首先探求有关遗体处分的若干法律语境与“影响因子”,在此基础上分析通过遗嘱对遗体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本文集中探讨的遗体安葬方案的确定)的效力,最后讨论在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如何分配有关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其原则应为即使遗嘱付之阙如,亦可使死者入土为安。

一、遗体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人身权法、亲属与继承法是考虑遗体法律地位的三种主要法律语境。

遗体在物权法上的地位主要是可否将其认定为物的问题。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以及特定权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支配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质。遗体是失去生命的人身,在人们的观念中无法断然割断其与生者的伦理与情感联系,但是根据上述物权法与物的概念,将遗体归入物的范畴应无大碍:遗体是物,死者近亲属对尸体享有所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为医学、科学研究等目的加以利用,但是权利的行使应受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1]

遗体在人身权法上的地位与死者的人身权益保护问题有关。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死者人身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方面主要作出五项司法解释[2],据此应可解读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即(1)死者的人身权益应予保护[3],(2)近亲属对死者的人身权益享有独立的精神利益[4],(3)近亲属就死者人身权益实际享有并行使诉权[5].这种务实基调的三原则表明,司法实践对有关死者人身权益保护问题的态度,似乎是在扬弃死者本人的权利保护说与近亲属利益保护说的基础上,采纳了延伸保护说的立场。[6]由此似乎可以认定,我国司法实践对死者人身权益保护采取的是“保护逝者、救济生者”的原则,即对因死者各项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导致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提供司法救济。

对遗体产生的人身权益的规定见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3款:“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该款规定明确了近亲属对遗体的独立精神利益,以及遗体应受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即“公序良俗”保护的基本原则。按照以上所述三项原则以及对该条的体系解释,将本款规定解为因侵害死者的身体权益而造成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应较妥当。

据此,遗体既是死者延伸身体权益的载体,又是死者近亲属的特定精神利益的载体。强调前者的积极意义在于:(1)人皆不免一死,对自己遗体的继续尊重应属绝大多数人的合理期待与要求,民法虽然应着眼于现世,“事人不事鬼”,但也不能对尊重遗体的公序良俗漠然置之。所以,对遗体的保护符合作为生者的本人的利益。(2)果有不肖子孙因先祖遗体遭人践踏而无动于衷的,依据死者的延伸身体利益,一定范围的其他亲友或者组织也可以寻求救济,这种情况下的救济甚至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诉讼色彩与功能。(3)如此可以将对遗体的支配明确为权利人对其身体的延伸支配权范围,权利人因而有权通过遗嘱确定对遗体的处分方式,包括捐献以及安葬方案。

遗体在亲属与继承法上的地位首先是所有权的归属,第二是安葬权利与义务的确定。

前者表现为遗体是否为遗产的争论。[7]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人身在被继承人生前是其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利益、身体利益、健康利益等的载体,不能被归为物或者财产。人身因其死亡的事实而转化为遗体之时,被继承人已因死亡而失去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再取得新的财产,因而遗体不符合前述遗产须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的立法定义。据此,笔者认为,遗体并非遗产,而是因死亡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应归死者近亲属所有或者共有的物或者财产;近亲属的范围应可参照《继承法》上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加以确定。这种定位便于在死者本人未表示明确反对捐献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将遗体捐献供作医学或科学研究之用,从而有利于发挥遗体的价值。

现行《殡葬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殡葬业进行规范,并没有明确近亲属对遗体或者骨灰的安葬权利或者义务,只能另寻安葬权义的有关法源。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这可能是出于在改革开放政策初行之际,立法者有意通过法制建设来实施强制性社会变迁,或者至少在某些领域进行移风易俗的考虑。但是,即使在现代法治社会,习惯对于和谐社会规则的形成与秩序的维系,实有发挥积极作用的广泛空间。从宪法及民事法律的一些规定看,民事习惯也有一定的合法性空间。[8]实际上应可以认为,《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就表达了对习惯的尊重。因而可以说,遗体安葬权义的法源实际上是我国行之已久的民间殡葬习俗。根据各地的民间殡葬习俗,近亲属应享有安葬死者的权利,或者负有安葬的义务。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对习惯的尊重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不符合法律基本价值与政策的习惯无法得到认可。本案中某甲遗体是否在祖坟墓地安葬,以及应与“长妻”抑或“次妻”合葬的问题,就面临这一关的审视,容后再述。

根据以上的讨论可以明确,遗体作为一种物,一种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权利的行使应受习惯(公序良俗)的限制;作为死者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在确定安葬方案时应体现对其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的尊重;作为由死者近亲属享有所有权的物或者财产以及安葬权义的标的,得由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决定具体安葬方案。

二、遗嘱确定遗体安葬方案的效力

根据上节的讨论,在安葬方案的确定上可能存在来自习惯或者公序良俗、死者本人遗嘱及其近亲属意志等至少三方面的竞争与冲突。本节在分析通过遗嘱确定遗体安葬方案的效力的过程中,探讨对这些竞争与冲突的解决之道。首先应解决遗嘱是否可用以安排身后的非财产事项?如果可以,则如何应对另两种因素的制约,现行法中有何可用的法制资源?

对身后的非财产事项,包括决定遗体安葬方案,进行安排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遗嘱?我国自古以来将遗嘱称为“遗命”、“遗令”、“遗言”,凡于生前对身后事宜处理所做的意思表示均为遗嘱,包括立嗣、分产等身份与财产事项。[9]通过遗嘱对身份事项作出安排已不符合与时俱进的现代文明与法制要求,以之确定自己的遗体安葬方案实则大有人在。但是一则我国《继承法》实际上只调整财产继承关系,二则如前所述遗体不构成继承法上的遗产,故而这种遗嘱似乎难以获得继承法意义上的遗嘱地位。

对此有三种解决方案:一是抛开继承法的窠臼,利用死者人身权益延伸保护的框架;二是根据民间殡葬习俗支持本人确定其安葬方案,同时诉诸移风易俗的相关法律政策支持;三是仍在继承法的框架内,通过推究“遗嘱人”的本意,类推适用遗托制度,支持遗嘱所作的遗体安葬方案。以下依次分析。

就第一种方案来说,遗体是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权利人应可以依法支配及处分。确定遗体的安葬方案与遗体捐献均属于遗体的具体处分方式。遗体捐献在我国已经大行其道,一些地方已制定相关地方法规。依照《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的有关规定,遗体的捐献生前由本人决定,并可随时变更或者撤销;死后可由其近亲属决定,但是以死者没有明确反对为限[10].这已表明了对遗体的处分首先并且最终应尊重本人意愿的原则立场。本人生前确定遗体的安葬方案既不违反公序良俗,也多有相关实践,似乎没有加以限制的充分理由,因而理应尊重死者遗愿。这种“遗嘱”自其作出有效意思表示时起成立,因其死亡而发生效力。

就第二种方案来说,根据民间殡葬习俗确认近亲属的安葬权利与义务,就应党对应为死者生前得确定本人安葬方案的权利,只要不对近亲属造成过重负担,即应受到尊重。

“移风易俗的社会法律政策”从法律对土葬抑或火葬选择的不同态度可见端倪。“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是《殡葬管理条例》确定的殡葬管理方针之一(该条例第2条)。据此虽应尊重少数民族或某些地区的土葬习俗,但该条例也明确规定,有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该条例第6条)。地方法规《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第5条2款规定:允许土葬的公民死亡后,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任何人不得干涉。虽然此例规范目的限定,但是对当事人选择的尊重由此可见一斑。

此例同时也表明了法律不鼓励不合时代发展趋势、但又不宜强制除旧布新的某些传统习俗。对本案当事人因历史而形成的一夫多妻状况,法律即采这种态度。法律维持在1950《婚姻法》颁布施行前形成的一夫多妻状况[11],但各妻之间有尊卑定分的旧制则因违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应在摒弃之列。即使各地仍有习惯支持此种情况下某甲与“长妻”合葬,某甲以遗嘱明示与“次妻”合葬的,亦不失为“移俗善举”,应予尊重。

再看第三种继承法框架的方案。我国《继承法》第21条规定了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即“遗托”:“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本案遗嘱人仅通过遗嘱对其安葬方案做出意思表示,未涉及遗产的处理,遗产的处理因而应依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须加考虑的实际情况是,遗嘱人可能是因为不了解继承法的规定而为此种遗嘱,这本身足以说明其非常重视所明示的安葬方案,以至于忽略了通过遗产继承对子女加以制约。理想的方案固然是遗嘱人当时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设计一份简单明了而有效的附义务遗嘱。但是在本案遗嘱未对遗产分配做出安排的情况下,支持遗嘱人指定的安葬方案,仍可在尊重逝者的意愿使其入土为安与保全生者的财产利益之间求得两全。

为此,可以考虑类推适用遗托,将按遗嘱人意愿进行安葬认定为法定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条件。继承人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得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并接受遗产。

或谓,因为不执行被继承人指定的安葬方案而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结果是否稍过严厉?笔者以为,不能认此过苛。因为:一则,在财产权性质的继承权与精神利益性质的遗体安葬之间,无法断然决出一般性的高下之别;二则,因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托义务而剥夺继承权的,本来即仅以维护被继承人通过遗嘱表现的意志为本,并无对所附义务与继承财产价值之间的对比与考量;三则,继承人在调解或者裁决过程中仍有机会改变其立场,而竟固执违逆遗嘱人意志,甚至不惜丧失继承权的,何足惜之?

三、近亲属对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

前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3款明确了近亲属对遗体的独立精神利益,但是仅限于近亲属有权禁止对遗体的非法利用或者侵害。该规定与有关遗体保护的学术讨论均没有涉及近亲属对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问题。 [12]揆其要点,即使如前所述可以诉诸习惯确认近亲属对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仍需解决精神利益的内容为何,以及在近亲属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以下依次分析。

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参加葬礼,寄托与表达对死者的哀思;二是决定遗体的安葬方案[13].其中前者不具有独占性,可由超过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更多亲属共享;后者具有独占性,将决定权限制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较为妥当。

葬礼制度可谓中华古代礼制的缩影。每个家族成员根据自己与死者的血缘亲疏,在葬礼中分别穿着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五种不同等级的丧服,“遵礼成服”,即为“五服”。现在虽然不能再依照五服旧制确定遗体安葬上的精神利益分配,却不能不考虑近亲属间的亲疏之别对此的影响。应当明确的是,勘定亲疏之别并非要复活传统旧制,而有其现实的伦理与生活基础;法律上的勘定是为了确定特定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一般分配顺序,不妨碍遗嘱人另作安排。

这种亲疏之别实际上已经构成我国《继承法》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的重要考虑因素:因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关系是最初和最基本的家庭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因而位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首位;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最近的直系血缘关系,具有最密切的人身与财产关系,但因成婚子女单独成立家庭,形成相对独立的家庭生活单元,故将子女列为次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居于第三。类似但有别的情况是,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此处另外加入了监护能力的考量。[14]

对安葬上的精神利益分配顺序可以参照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确定如下:(1)因为参加葬礼的精神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可共享性,所以可以认定第一顺序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以及按照殡葬习俗得参加葬礼的其他亲属对于安葬都享有精神利益,都有权参加死者的葬礼。(2)在死者没有对安葬方案的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决定权或者参与表决权应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等顺序分配,前一顺序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优先并且排斥后一顺序继承人。(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决定权。在继承人如本案原被告般为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的情形中,各人对安葬方案的表决可能会宗其亡母的利益,由此可能会造成有利于子女众多一方的结果。这一结果虽不能避免,但不宜再背离众子女平等原则,将各表决权赋予不同权重,以免酿成僵局,又徒增生者间的争讼。(4)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得加入平等参与表决;(5)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帮助调解,或者由人民法院裁决。

四、如何入土方为安:本案处理方案的选择

总结本文所论,确定遗体安葬方案,应建立在对遗体法律地位的认识基础上。根据本文的讨论,遗体是一种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权利的行使应受习惯或者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作为死者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在确定安葬方案时应尊重其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作为由死者近亲属享有所有权的客体以及安葬权利义务的标的,又得由所有人决定具体安葬方案。

从遗体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出发,固应由所有权人确定安葬方案。但是本案中某甲的遗嘱已经指明具体的安葬方案,即应排斥其近亲属,包括其与某乙、某丙生育的众子女,在此方面另作安排,众子女因此不再享有遗体安葬方案的决定权。虽然这种遗嘱不构成继承法上旨在处理财产继承事宜的典型遗嘱,但是无论是从对死者的延伸身体权益保护的角度,还是从民间殡葬习俗上的安葬权利义务的角度,或者对继承法上的附义务继承的类推适用角度,均应支持这种“非典型”遗嘱的效力,依照死者遗愿进行安葬。

第一种固然属于正本清源的最直接与干净利索的方案,但是关于死者的人身权益保护在理论上仍存在一些争议,有关司法解释在死者本人的权利问题上又采取了“存而不论”的回避态度,因而会影响该方案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

第二种方案牵涉到对习惯的司法认可。在习惯的司法认可问题上应采取“集权式”的司法解释认可方式,还是“分权式”的个案审判实践认可方式,尚需明确。笔者谨慎地认为,对于殡葬这样一个有深厚传统文化背景与广泛实践的领域,在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批复的情况下,法官在个案审判中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认可不违反法律基本价值的各地殡葬习俗,并以之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具有可行性的。这也符合我国一直以来的习惯法“小传统”,有助于使人们感受到法律与他们生活的密切性,有利于增强法律的亲和性和感召力。[15]

第三种类推适用附义务遗嘱继承的方案,既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思,也符合对人身权进行周密保护的现代人权观念,辅之以适当的调解与劝导,一般不会发生断然剥夺继承权的严厉后果,应当说也具有较大的可行性。

注释

[1]参见李富成、常鹏翱:《“物”为何物:物权客体的界定》,《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29日B1版。

[2]参见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以下简称“死亡人名誉保护函”)、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名誉权案件解答”)第5项、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

[3]死亡人名誉保护函第一条规定:“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规定:“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名誉权案件解答第5项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以上各条规定均指明死者的人身权益为侵权对象(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4]上注各项司法解释中除第一项外,虽然均表明近亲属与死者人身权益之间在发生上的“连带关系”,即近亲属因死者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使自身受到损害,但据此似应认为其认可近亲属对死者的人身权益享有独立的精神利益,但对死者本人的人身权利至少采取了存而不论的态度。

[5]上述死亡人名誉保护函第一条的用语为其母陈秀琴“亦有权”起诉外,其余各项司法解释均径行规定近亲属的诉权。这固然有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只能着眼于现世赋予生者诉权的考虑,实际上也回避了对死者诉权的争议。如果仅认可近亲属的诉权,似乎对死者的人身权益保护的立场未尽彻底;如果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角度出发,似乎应认可死者的诉权,以及近亲属的“代位”诉权,也即近亲属作为人身权益“延伸保护的保护请求权人”(参见杨立新等:《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法学研究》,1995(2),页28;)。但是从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似乎只认可近亲属的独立诉权。

[6]关于三种学说的内容,参见杨立新:《人格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页106—07.

[7]参见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页94—95.

[8]参见谢鸿飞:《论民事习惯在近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法学》,1998(3),页31.

[9]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395.

[10]参见该条例第12、14条。

[11]参见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第一答问,《人民日报》,1953年3月22日。

[12]有关遗体的法律保护的讨论,参见杨立新:《人格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页186—89.

[13]本人基于身体权的延伸支配而确定其遗体的安葬方案,也属于这一方面的内容,本节不赘。

[14]参见《民法通则》第17条与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

[15]参见谢鸿飞:《论民事习惯在近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法学》,1998(3),页32

只要是掘人坟墓无论出发点是什么,都可能违反了:

1.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了侮辱尸体罪,如果有证据可以去请求法律制裁。

2.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侮辱罪,刑法第246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侮辱罪的,只有告诉的才予处理。因此,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侮辱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高铭暄)。按照我国风俗习惯,对于祖先的灵墓、遗骨、骨灰、遗物等向来甚为尊敬,后代对其祖先灵墓的完整性极为重视,按中国古老的习俗,后人每至特定年节,应对祖先的坟墓进行祭扫。对于祖灵,中国人有特殊的情感,任何对于祖先名誉与尊严损害,国人皆视同己身受辱,感情上会受到严重伤害。其行为显然属于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构成侮辱罪。

3.民事违法性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三)明确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但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遗骨受到侵害后,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指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以上只是理论上而言,现实中,还有取证,还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有执行问题,并不可能都是最理想化的解决 

死了。

在游戏《第五人格》中,墓地女郎和幸运儿他们是参加庄园游戏的第一批元老,但在这个游戏中只有幸运儿一个人活了下来,墓地女郎及其他人都死了。

《第五人格》是一款非对称性对抗竞技类游戏,游戏于2018年4月2日开启限号测试。

灵的拼音灵的解释灵是什么意思

1、灵字的拼音是líng; 2、灵字的解释:(1)(形)灵活;灵巧:~敏|~机|~便|心~手巧|耳朵很~|机件失~|资金周转不~。(2)(名)精神;灵魂:心~|英~。(3)(名)神仙或关于神仙的:神~|~怪。(4)(形)灵验:~药|这个法子很~。(5)(名)灵柩或关于死人的:守~|移~|停~|~位|~前摆满了花圈。

精选部分灵组词的词语造句及词语的拼音和详细解释:

1、性灵造句:他的抒写性灵的诗歌主张、诗中表现的“出水芙蓉”一般自然清新的审美情趣、虚实结合的写作风格对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解释:<书>指人的精神、性情、情感等。

2、灵芝造句:结论:萌动激活赤灵芝孢子粉未见致畸胎和细胞染色体损伤作用,对化学物引起的染色体损伤具有一定的拮抗或保护作用。

解释:蕈的一种,菌盖肾脏形,赤褐色或暗紫色,有环纹,并有光泽。中医入药,有滋补作用。

3、百灵造句:退化的草原一直没有真正复原过来,这可能会引发雌性西达莫歌百灵严重的捕食稚鸟行为,从而令繁殖成功率降为零。

解释:鸟,比麻雀大,羽毛茶褐色,有白色斑点。飞得很高,能发出多种叫声,吃害虫,对农业有益。

4、灵敏度造句:现有的望远镜的灵敏度不足以承担这项工作,不过,据《华盛顿邮报》报道,将于明年建成的新式望远镜将把观察范围固定在这些行星上,以了解更多的情况。

解释:(1)无线电接收机接收信号的能力,是测定接收机质量的一个标准。(2)某些仪表的精确程度,例如极微弱的电流要用灵敏度高的电流计才能量出。

5、灵便造句:只看见瘦跳蚤向我的手中冲撞,似乎想死,它那受伤的脚让它飞得也不太灵便,跌跌撞撞,但是,它一下不得安息,一刻都不得停顿,我想它这个样子,迟早是要死的。

解释:<轻>(四肢、五官)灵活,灵敏;(工具)轻巧,使用方便:手脚~|这把钳子使着真~。

6、灵犀造句:二人在艺术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彼此间有着深厚的友谊(德普是波顿第一个孩子的教父);他们甚至会心有灵犀地说完彼此半截句子。

解释:古代传说,犀牛角有白纹,感应灵敏,所以称犀牛角为‘灵犀’。现用唐代李商隐诗句‘心有灵犀一点通’,比喻心领神会,感情共鸣(多含贬义)。

7、空灵造句:声音空灵轻快,然而每只歌里你都会遇上些贪婪的泥泞纠结凌砺的枝蔓幽不见底的暗流潭涧,仿佛都在暗示着,与其说战争是对生存本质的违背冒犯,不如说它正是人类本性的显现。

解释:灵活而不可捉摸:我的笔写不出这~的妙景。

8、精灵造句:我们的大脑不费力气就能变幻出一个精灵、神祗、鬼怪的想象世界,而我们越是感到危险不安,就越难以抵御这种超自然世界的吸引。

解释:<轻>(1)鬼怪。(2)<方>机警聪明;机灵:这孩子真~,一说就明白了。

9、生灵造句:这个发光的物体就是一个生灵,长着金色的头发,目光柔和,神采飞扬,好像上帝一样,身上充满了青春的活力,正目不转睛地注视着大地,仿佛大地上满是他感到有趣的事物。

解释:<书>指人民:在反动统治下,百业萧条,~涂炭。

10、灵感造句:下面是对作者的一些采访,主要包括了他创作本书的灵感和为什么他认为自己能够帮你解决你的金钱问题。

解释:在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活动中,由于艰苦学习,长期实践,不断积累经验和知识而突然产生的富有创造性的思路。

11、灵活造句:“冲顶赛跑”应当成为我们今年所采取的方法。我们今年将用一个更为灵活、专注于用给我们的孩子带来最大益处的法律来取代《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

解释:(1)敏捷;不呆板:手脚~|脑筋~。(2)善于随机应变;不拘泥:~性|~运用|~调配人力物力。

12、灵性造句:任何一个受灵性沮丧或忧郁折磨的人都有着强烈的想超越地球现实,回到和谐与光的领域中的渴望,在那里和平和安全是普遍的。

解释:指动物经过人的驯养、训练而具有的智慧。

13、灵光造句:戴尔灵光闪现的那一刻,是他发现了鹧鸪等地栖鸟儿有个习惯,就是放弃坚实大地,到树上或其他高处寻求安全的栖身之处。

解释:(1)旧时指神异的光辉。(2)旧时指画在神像头部的光辉。(3)<方>好;效果好。

14、神灵造句:人们对这个仪式的描述多种多样,但他们都一致道出新统治者全身覆盖金粉,并且还向湖内扔黄金和贵重珠宝以平息住在水下的神灵。

解释:神①的总称。

15、灵魂造句:在他们的宗教中,他们是自然的一部分,扩展开来,他们也是那些冰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它消失了,他们的灵魂的一部分也将消失。

解释:(1)心灵;思想:纯洁的~|~深处。(2)人格;良心:出卖~。(3)比喻起统帅作用的因素。(4)迷信的人认为附在人的躯体上作为主宰的一种非物质的东西,灵魂离开躯体后人即死亡。

16、灵车造句:在观看过程中,她一下子就发现灵车窗户先碎掉然后又变完好的问题,棺材上有奇怪破洞的问题,沙滩椅位置变化的问题,以及玛丽莲?梦露(MarilynMonroe)露出的胸罩吊带突然消失的问题。

解释:运送灵柩或骨灰盒的车。

17、灵机造句:多伦多大学的心理学教授KevinDunbar,通过脑部扫描实验说明了我们的下意识反应往往是错误的,这一论点应该会让那些热爱灵机一动的创新者失望不已。

解释:灵巧的心思:~一动,想出个主意来。

18、显灵造句:在开罗的Zeitoun,最著名的情形是圣母显灵而不同于以往的仅有少数人见证,它的目击者竟达数百万人之多,且为期2至3年。

解释:迷信的人指神鬼现出形象,发出声响或使人感到威力。

19、灵长目造句:“与其他动物相比,战场上蚂蚁的行为更接近于人类,甚至连灵长目动物也比它们不上,”生态学家、摄影记者MarkMoffett告诉我们说。

解释:哺乳动物的一目,猴、人猿属于这一目,是最高等的哺乳动物,大脑较发达,面部短,锁骨发育良好,四肢都有五趾,便于握物。

20、灵巧造句:梅西踢了一场出色的比赛,用一次灵巧的跑位和令人兴奋的助攻撕开缺口,确立了伊瓜因的进球,并还创造了至少三次绝佳机会。

解释:灵活而巧妙:心思~。

21、幽灵造句:这周,我将去观看他的新作,电影《幽灵小镇》。在此之前,我已意识到了他在《办公室风云》和另一部电视剧《临时演员》两部佳作中的起到的作用。

解释:幽魂。

22、心灵造句:当年轻人探索他们的生命意义时,他们的心灵往往向一切可能的选择敞开,像是关于信仰什么,如何生活,以及??如果一定要这样说的话??为了什么而献身。

解释:2指内心、精神、思想等:幼小的~。

23、守灵造句:詹姆斯?乔伊斯(2)写的《尤利西斯》和《芬尼根守灵记》,如同互相撞击,前后参映的思想网络,每次阅读都会有变幻不定的感觉。

解释:守在灵床、灵柩或灵位的旁边。

24、心灵造句:当年轻人探索他们的生命意义时,他们的心灵往往向一切可能的选择敞开,像是关于信仰什么,如何生活,以及??如果一定要这样说的话??为了什么而献身。

解释:2指内心、精神、思想等:幼小的~。

25、魂灵造句:清教思想的魂灵仍旧在人们耳畔切切私语,告诫人们不要耽于这世俗的穷奢极欲,我也希望有更多的美国人不要想着去过他们负担不起的生活。

解释:<轻><口>(~儿)魂。

26、灵敏造句:研究表明,新的测试手段不仅比现有技术更灵敏,而且更专一。更重要的是,它对于发展中国家是一种更加简单和更具性价比的手段。

解释:反应快;能对极其微弱的***迅速反应:军用犬的嗅觉特别~|这架仪器非常~,能够精确地测出远距离的极轻微的地震。

27、机灵造句:我听见他很生动地对齐拉描绘着他要是跟我一样强壮,他就要如何如何了;他已经有了这种心思,他的软弱正促使他的机灵更敏锐地去寻找一种代替力气的东西。

解释:2<轻>见〖激灵〗。

28、机灵造句:我听见他很生动地对齐拉描绘着他要是跟我一样强壮,他就要如何如何了;他已经有了这种心思,他的软弱正促使他的机灵更敏锐地去寻找一种代替力气的东西。

解释:2<轻>见〖激灵〗。

29、灵验造句:当问及他是否真的相信这会给他带来好运时,他回答说:“我听说,即使你不相信这个,这么做也一样灵验。”

解释:(1)(办法、药物等)有奇效:药到病除,非常~。(2)(预言)能够应验:这几天天气预报非常~。

30、灵柩造句:这个棺材居然是纳尔逊勋爵灵柩的复制品,由纳尔逊勋爵逝世所身处的船舶的木板雕刻而成。在塞尔福里奇百货公司一家新建的超豪华的商店里花上一大笔,这个棺材就是你的了。

解释:死者已经入殓的棺材。

31、亡灵造句:如果我那次是独自去小亡灵礁,我会很快发疯并开始跟椰子说话,或者至少把它们放在一起猛敲来听到一些除了我自己的呼吸以外的一点声音。

解释:人死后的魂灵(迷信,多用于比喻)。

32、万物有灵论造句:Adat部分源于米南卡保人古老的万物有灵论和印度教信仰体系,这一体系在伊斯兰教传到苏门答腊岛之前就存在了。

解释:古代一种把自然现象精灵化的错误见解。认为一切事物背后都隐藏着某种控制它的精灵。是宗教和唯心主义的来源之一。

33、英灵造句:虽然天行者自己的能力还远不足以抵挡致命的黑暗尊主,但在欧比-万英灵的帮助下,卢克能暂时击退维德,赢得足够时间逃跑。

解释:(1)受崇敬的人去世后的灵魂。也说英魂。(2)<书>指才能出众的人。

34、灵通造句:考虑到伯南克主席和其幕僚们比大多数其他经济学家消息更为灵通(更不用提大众了),也具备区分好坏消息的能力,那么这便是我们担忧的原因。

解释:(1)(消息)来得快;来源广:他消息特别~。(2)<方>行;顶用:这玩意儿真~。

35、水灵造句:曾几何时,我也与一个老男人(顺便提一句,他的意中人就是像我,既年轻又水灵)谈过一次话,他直截了当地告诉我:“嫁给钱吧,别跟我谈爱。”

解释:<轻><方>(1)(食物)鲜美多汁而爽口:肥城出产的桃儿很~。(2)(形状、容貌)漂亮而有精神:这小姑娘有两只又大又~的眼睛|牡丹花开得真~。

36、灵堂造句:灵堂里安放着141位烈士的骨灰盒,陈列着黑龙江省22814位烈士的英名录和著名烈士的英勇事迹文字说明。

解释:停灵柩、放骨灰或设置遗像供人吊唁的屋子(一般是正房)或大厅。

37、起灵造句:但那个时候吴邪和张起灵并不知道这件事。这也是为什么他们几乎被坟墓中遭遇的那次突然袭?击杀的几乎片甲不留。

解释:起运灵柩或骨灰(往墓地)。

38、激灵造句:我们分析得出,成都肯定不是震中,然后她说震中可能在西昌那边,我突然心中一个激灵,该不会是阿坝那边吧!

解释:<轻><方>受惊吓猛然抖动:他吓得一~就醒了。也作机灵。

39、失灵造句:周三航天局官员将此次太空行走作业的首要任务从对空间站一侧失灵的旋转接头检查改变为修复另一侧撕裂的太阳翼。

解释:(机器或仪器的零件、部件或身体某些器官)变得不灵敏或完全不起应起的作用:发动机~|听觉~。

40、唯灵论造句:她的第一本散文著作溪畔天问,不仅参照了基督教义、圣经,还有犹太教、佛教、苏菲派,甚至还参考了爱斯基摩人的唯灵论。

解释:宗教和唯心主义哲学学说。认为世界的本原和本质是心灵或精神,物质作为心灵的附属物或产品,只是表象或假象,并不真实存在。宣称一切物体都是有灵魂的。

41、灵位造句:中国人在用餐前,在祖先灵位前点上一炷香,烧几张纸钱,供上热腾腾的饭食,然后自己用餐。

解释:旧时人死后暂时设的供奉的牌位。

42、灵猫造句:二类动物有:猕猴、穿山甲、巨松鼠、水獭、大灵猫、水鹿、猛禽、白鹇、孔雀雉、山瑞、蟒蛇等12种。

解释:哺乳动物,嘴尖,耳朵窄,毛灰黄色,有黑褐色斑纹。***下部有分泌腺,能发香味。吃野果和小动物。产在我国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及东南亚各国。

43、灵台造句:补肾法为主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是上海市名中医王灵台教授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最具特色的方法之一。

解释:<书>心灵。

44、乞灵造句:蒋同时乞灵于封建地主的神主和西方列强的上帝,这恰恰是蒋介石政权的物质基础所具有的双重性在精神方面的反映。

解释:<书>向神佛求助(迷信),比喻乞求不可靠的帮助。

45、灵渠造句:广西兴安的灵渠是世界上最早的人工开凿的运河,其历史和长城一样久远,现在成了当地人结婚的好去处。

解释:我国古代著名水利工程之一,在今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湘、漓二江最近处。是沟通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的一条运河。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兴建。灵渠既能通航,又能灌溉。现名兴安运河或湘桂运河。

46、灵透造句:就这样,让她还是那个光润灵透、温柔娴雅的莫尼卡吧,就象她曾经有过一分钟或两分钟的样子:一个负罪的***女透过实在的***,晶莹闪光。

解释:<轻><方>聪明。

47、停灵造句:于是雷斯脱停灵在异姓人的客堂,头前脚后都点着阴惨惨的蜡烛,胸前放着一个银质十字架,由死者白蜡一般的双手亲自捧着,看起来觉得很奇怪。

解释:埋葬前暂时把灵柩停放在某个地方。

48、心灵手巧造句:甚至你觉得自己就是少数那种不像平常人一样的,心灵手巧到可以一边开车,一边说话,或者一边发短信,甚至于一边写小说仍然觉得游刃有余的怪才。

典故:心思灵敏,手艺巧妙(多用在女子)。

49、人杰地灵造句:这里地势平坦,交通便利,资源丰富,文化发达,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历史上就有“物华天宝,人杰地灵”之美誉。

典故:杰:杰出;灵:好。指有杰出的人降生或到过,其地也就成了名胜之区。

50、灵机一动造句:多伦多大学的心理学教授KevinDunbar,通过脑部扫描实验说明了我们的下意识反应往往是错误的,这一论点应该会让那些热爱灵机一动的创新者失望不已。

典故:急忙中转了一下念头(多指临时想出了一个办法)。

51、灵丹妙药造句:他还是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分部的负责人。他认为,中国汇率政策的改变并不是中美经济不平衡的灵丹妙药,但却是中美经济这一复杂拼图中重要的一块。

典故:非常灵验、能起死回生的奇药。比喻幻想中的某种能解决一切问题的有效方法。

52、活灵活现造句:人是战争的主体,影片对战争的思考要通过人在战争中的遭遇来表现,美国的战争电影在银幕上塑造了大量战争状态下的活灵活现的人物形象,通过他们的经历来评价战争。

典故:形容神情逼真,使人感到好象亲眼看到一般。

53、生灵涂炭造句:我们回顾这些历史教训极其重要,因为给20世纪带来生灵涂炭的邪恶和憎恨今天依然存在于这个世界上。

典故:生灵:百姓;涂:泥沼;炭:炭火。人民陷在泥塘和火坑里。形容人民处于极端困苦的境地。

54、在天之灵造句:母亲死后,他让两个女儿对母亲的在天之灵(原文“临终躺过的床”)发誓:不管发生什么,都要保守秘密。

典故:尊称死者的精神。

55、冥顽不灵造句:我是那样一个冥顽不灵的笨蛋,躺在医院里,吞?困难的时候,还满脑袋在回味美食的滋味,心里盘算著离开医院以后,要立刻去吃遍各大美食名店。

典故:冥顽:愚钝无知;不灵:不聪明。形容愚昧无知。

56、钟灵毓秀造句:我的家坐落在钟灵毓秀的安徽省的淮河之滨,南有举世闻名的自然风景区?黄山,是祖国的好山好水哺育着我成长。

典故:钟:凝聚,集中;毓:养育。凝聚了天地间的灵气,孕育着优秀的人物。指山川秀美,人才辈出。

57、心有灵犀一点通造句:“心有灵犀一点通”,共同的爱好与兴趣,无论走到哪里,博客中的你和我都彼此地记住对方熟悉的名字。

典故:比喻恋爱着的男女双方心心相印。现多比喻比方对彼此的心思都能心领神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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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坟被挖有什么法律挖坟偷遗骨触犯刑法,构成盗窃尸体罪。

家属偷遗骨一般不会追究,但也要看她的目的和动机,如果有侮辱行为,也可以定侮辱尸体罪。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

1.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了侮辱尸体罪,如果有证据可以去请求法律制裁。

2.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侮辱罪,刑法第246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侮辱罪的,只有告诉的才予处理。因此,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侮辱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高铭暄)。按照我国风俗习惯,对于祖先的灵墓、遗骨、骨灰、遗物等向来甚为尊敬,后代对其祖先灵墓的完整性极为重视,按中国古老的习俗,后人每至特定年节,应对祖先的坟墓进行祭扫。对于祖灵,中国人有特殊的情感,任何对于祖先名誉与尊严损害,国人皆视同己身受辱,感情上会受到严重伤害。其行为显然属于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构成侮辱罪。

3.民事违法性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三)明确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但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遗骨受到侵害后,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指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问题二:家里坟被别人偷挖遗骨被偷走,那么挖坟的人触犯什么法律? 1、挖坟偷遗骨触犯刑法,构成盗窃尸体罪。

2、家属偷遗骨一般不会追究,但也要看她的目的和动机,如果有侮辱行为,也可以定侮辱尸体罪。

3、不能直接认定,但儿子可以报案,公安机关会侦查取证,再结合这些证据,一般就可以认定了。

问题三:挖墓地遇到蛇有什么预兆挖墓地遇到蛇是好事,预示子孙要发达。

活人的住宅谓之“阳宅”,坟墓则为死者的住处,称为“阴宅”。宜兴葬俗,窨窆时发现搁厝的棺木周围有蛇,则认为厝处为好地,是“活龙地”,棺材不宜再迁葬他处。搬迁祖坟时若发现坑内有蛇,认为子孙能发达。看见乌龟更好,说乌龟是“朝皇板”(笏)。见黄鳝则认为不吉利,因为“黄鳝是讨饭棒”,子孙要败落。

第五人格墓地的解释(第五人格内测蜘蛛吃人)

问题四:梦见别人挖别人家的坟有什么预兆周公解梦:

坟: 1.梦见自己挖坟,幸福已逝.

2.梦见坟地,要谨言慎行,生活应该有规律,否则会连累街坊,祸及亲人。

3.梦见自己从坟墓里走出来,会有成就。

4.梦见人钻进了坟墓,亲友会去世。

5.梦见活人挖坟墓,挖墓人都会长寿。

棺:这是一个典型的反梦,棺材在梦里是一个吉祥物。

1、从事业上说,棺材的梦,表明着近一时期,你出色的工作成绩得到上司的赏识。这个梦预示着你将有官运,职位会得到提升。

2、从经济上看,棺材的梦,表明近一时期你的财源滚滚、生意兴隆。这个梦表明你有财运,会获得很大一笔外财。

尸:梦见尸体,是大吉大利之梦.

1.有很好的财运:若尸体有臭味则事业更繁荣,若为死尸生蛆则得大利,可能能发大财。

你的梦可以这么解释:3-2-1

你虽然是往西跑本以为你没财运,却偏偏让你目睹金表,棺材,死人全过程才跑的.所以这财运与你相关.解梦结果是《渔翁之利》近期有惊喜・・・・・・

分析得若能助你得到答案,顶一下吧!

问题五:挖别人家祖坟什么罪偷坟掘墓斩立决

问题六:去挖刚过世的坟墓会有什么报应?老人家刚刚过世20多天坟被挖了挖坟那个人会有什么报应。通俗的讲,即“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挖他人祖先墓穴的人,自己的坟墓恐怕也难以保全,而且还与被挖墓穴的主人结下恶缘,如果祖先死后轮回化为鬼道众生,那么墓穴就如同他们的房子一样,无缘无故被别人破坏了房子没有地方住,谁会高兴呢?因而挖墓穴的人虽然没有犯下不可饶恕的重罪,但是肯定是要被讨债的――讨债的厉害程度则要看被挖墓穴者的胸襟了,大方的善人可能不以为然,而那些由斤斤计较的人化成的鬼道众生就难说了,厉害的可能会有性命之危,不然也会有小伤小痛而以警戒

总之,一报还一报,被挖墓穴的人又有几人是忠义之辈呢,挖墓穴的人估计也是也不畏惧因果报应的,故与其将注意力放在他人的罪行之上,不如静心修行,毕竟关注别人的错误本身就是一种过患啊。眼善心善言善,一日三善,三年天必降之福也。反之为祸端,举头三尺有神明,怎可不敬畏天地,谨慎为人!

问题七:挖别人坟会有什么报应?买点供品去那再道歉吧!报应是迟早的,道歉后,要经常放生布施念佛忏悔。

问题八:坟墓被挖了,国家有什么规定报警吧,没好办法

问题九:祖坟被挖了对后人有什么影响哈哈!你们要倒霉了!跟我大伯一样的情况!不过坟里出来的是条蛇!查看原帖>>

问题十:母亲的坟被别人挖了对后人有什么影响对后人的心里伤害很大

OK,关于第五人格墓地的解释和第五人格内测蜘蛛吃人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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