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三国杀侵权的一些知识点,和做三国杀自印卡会犯法吗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两款桌游引发著作权之战,法院认定“三国杀”游戏规则受保护
本文图均为上海浦东法院微信公众号图
日前,一场由《三国杀》游戏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权人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之战在上海落下帷幕。
《三国杀》,一款曾风靡全国的桌面游戏,以四大名著之一的《三国演义》及其对应史料《三国志》为背景,由于其以阵营为线索,可以由不同人数的玩家进行多种玩法,所以没事“杀”一把,一度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消遣首选。

原告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三国杀》游戏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权人。原告诉称:两被告使用了与原告游戏人物名称相同的角色姓名、技能名称,在说明文字上大量雷同,与原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三国杀》游戏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两被告通过多种渠道,对被控侵权游戏《三国KILL》进行推广、宣传和提供下载服务,并通过游戏运营获得了巨大商业利益,同时也使众多游戏玩家对权利游戏与被控侵权游戏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误认。
被告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三国KILL》(后更名为《极略三国》)游戏的著作权人和运营方。
被告辩称,权利游戏的文字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文字作品。同时,《极略三国》游戏有单独的软件著作权,卡牌中各类形象的美术并不相同,与权利游戏存在较大差别,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两被告无侵权的故意也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无证据证明被告的游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且两被告均未通过被控侵权游戏获利。
浦东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分别是:《三国杀》卡牌游戏的文字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国杀》卡牌游戏的文字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浦东法院认为,作品受保护的部分=文字内容-思想-公有领域-在先素材,具体进行以下四步分析。
1.剥离思想:
《三国杀》标准版游戏手册的“新手上路”部分,用以描述基本的出牌规则、胜负条件、模式等,属于对游戏玩法规则的概括性、一般性描述。此种概括性的玩法规则,系思想的一部分,应当从作品中抽象出来,不受著作权保护。
2.过滤公有:
权利游戏的时代背景为中国古代三国时期,游戏中的人物角色及其事迹大多来源于《三国演义》等文学作品、《三国志》等史料及关于三国的民间传说,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能为个别人所垄断,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些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所以,权利游戏中的人物角色名称及其事迹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对这些素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3.在先比对:
与在先发表的《BANG!》游戏比对,二者的卡牌名称、角色名称等具体文字表达不同,仅有作为思想范围的玩法规则相似。
与在先发表的《三国志》游戏比对,除武将名称相同外,武将的技能名称和技能内容均存在较大差别,二者对相同历史人物及其事迹的具体表达并不相同。
此外,两被告虽抗辩称权利游戏与国内卡牌游戏《英雄杀》《三国斩》等构成相似,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些游戏的发表时间早于权利游戏,故未予采纳。
4.独创性认定:
其一,权利游戏对装备牌、锦囊牌等的具体名称和内容的表达,具有一定独创性。单个的字或词汇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对名称的设计及相应内容的描述反映了创作者独具匠心的安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其二,权利游戏对武将角色的选取及其技能名称、战功系统的设计表达,也具有一定独创性。涉案权利游戏标准版及逐步在拓展包中添加的武将牌,体现了作者对三国人物的角色取舍和特征归纳;而对武将技能、战功系统的名称、设计与内容描述,更凸显了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创作、编排和设计,体现了作者对不同类型文学作品、史料的筛选和取舍,包含了作者基于史料、民间故事而对某些三国人物的艺术化再加工。
综上,该卡牌游戏对锦囊、装备、武将技能、战功系统的名称设计和内容描述,包括对武将的角色选取和特征归纳等均体现了创作者对三国故事抽象化的解读和个性化的编排,特别是在游戏联动中的体系化设计使得各类卡牌中的文字描述形成了密切结合的有机整体。涉案游戏各类卡牌对锦囊、装备、武将及其技能、战功系统的描述虽然散落在各张卡牌中,不像普通说明书那样以一篇连贯的文章展现在读者面前,但这并不影响前述散落的描述在整体上作为类似游戏说明书的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浦东法院认为,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具体进行以下两步分析。
1.接触:
权利游戏的发表时间最早可以追溯至2008年前后,而被控侵权游戏的发表时间晚于权利游戏,由此可以认定原告的权利游戏创作并发表在先,被控侵权游戏的开发者完全有可能实际接触权利游戏。
2.实质性相似:
应运用“抽象-过滤-比较”方法和整体观感法进行分析、判定。经比对分析,整体而言,两款游戏的卡牌名称绝大部分相同、卡牌的文字内容高度雷同,二者相同、相似的部分在权利游戏中比例高,且在整个卡牌游戏中处于重要位置,构成游戏的主要部分,会导致游戏玩家对两款游戏产生相同、相似的玩赏体验,故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游戏侵害了原告对权利游戏享有的著作权,被控侵权游戏权利人的行为使上述文字内容处于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获得的状态,侵犯了原告对权利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浦东法院法官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保护的是对思想的表达。简单纯粹的游戏规则作为思想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通过特定方式呈现出来的具体表达,则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游戏规则在具体文字表达上存在一定的创作空间,不同主体撰写的游戏规则可以反映个性化特征,体现于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色等。对游戏规则的说明,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视为游戏说明书,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我做个三国杀的游戏会不会侵权
您好,不拿去盈利,不影响主品牌形象的话,一般不会被起诉,但实际也是侵权的。
你可以做一个类似的游戏,人物替换成春秋战国人物或者神话人物,技能自己改进改变一下,道具变动。游戏规则类似但里面内容人物有原创即可。
英雄杀抄袭三国杀难道不侵犯版权吗
不算侵犯版权的。
举个例子,当年任天堂认为跑跑卡丁车抄袭自己的马里奥赛车,据说差点告了,结果不了了之,
游戏的“抄袭”和“借鉴”分界线到底在哪里,挺难说清的,每个人的标准也不一样,题主提供的链接实在不能作为三国杀不构成抄袭的有力论据,
比如说
很多人认为wow对EQ不构成抄袭,星际争霸对沙丘2不构成抄袭,
跑跑对马里奥赛车,lol对dota是很难说的,有点类似灰色地带
很多人认为没有暗黑2就没有传奇奇迹等一系列arpg网游,但就连好多这种暗黑2死忠粉都不敢说传奇抄袭暗黑2。
回到问题本身,个人认为,游戏抄袭是一个很难界定的东西,再加上国内版权管理长期执行不力,”告了也没用“往往是创作者的直接反应。
说实话,不管英雄杀抄袭的多么明显,它那点可怜的差异性足够让它在中国摆脱剽窃的罪名,
三国杀的抄袭属于很懒的抄袭,很多卡牌功能描述不变,改了个图改了个名称。
三国杀为什么不告无名杀
有版权。根据三国杀官方的公告显示,无名杀是购买了三国杀的游戏版权,在三国杀的基础上增加了人物扩展,由于无名杀是有三国杀版权的,三国杀没有理由去将无名杀告了。
直接复印三国杀图片用于商业算侵权吗
出于学习和科研的目的,复印公开出版物,并不涉嫌侵权。但是这种复印教材的行为存在不合理之处,部分利益至上的复印店可能会在具体操作中钻法律空子。
OK,关于三国杀侵权和做三国杀自印卡会犯法吗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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