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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富人区十大小区
太原市富人区十大小区有:星河湾、恒大华府、万达龙樾府、滨河金茂府、龙城金茂府、学府壹号院、中海·天钻、保利天悦、香檀一号、阳光·汾河湾。
1、星河湾
星河湾地处汾河河畔,坐落在小店区祥云公园旁。和同区域的新房相比,星河湾属于该片区的高端产品,凭借多年来的良好口碑、低容积率、高绿化率、极高居住舒适度,而且主推的是大平层户型,成为太原精英人群的首选,产品性质具有稀缺性。
2、恒大华府
作为恒大地产集团致献龙城的首个豪宅系作品,太原恒大华府在建造设计方面,不仅注重使用者个人居住空间的打造,更至臻设计尊崇的生活配套,以匹配藏品级生活。恒大华府堪称太原大平层豪宅的标杆之作。
3、万达龙樾府
太原豪宅小区,择址于龙潭湖湖畔,规划总建面约24万平方米,建有8栋高层建筑,以东方院落精粹,呈现“四进、四园、八景”的东方雅韵精粹;项目融糅高质客群的生活尺度,以别墅级精装,精雕细琢,质造太原湖居豪宅典范。
4、滨河金茂府
位于长风中心板块的太原豪华小区“滨河金茂府”,主推建面约210—400平方米的高定科技大宅,拥有电梯入户、约3.3—3.5米层高、一步阳台、家族宽厅阔堂、主卧套房等众多亮点。小区位于小店区,开发商为山西瑞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龙城金茂府
龙城金茂府是千亿央企中国金茂进军太原的首个作品,定位为金茂高端住宅产品线“府”系产品,是金茂在中国布局的第48座金茂府,也是金茂绿金健康科技住宅的代表之作。其坐落于太原南部主轴龙城大街核心,城市级配套完备。
6、学府壹号院
太原学府壹号院位居万柏林区,太原理工大学故址;东接新晋祠路,南邻长风街,是城市精华之地——长风商务区要位所在。作为融创集团回归山西,首献龙城的壹号院系力作,太原学府壹号院项目采用石材幕墙立面、双层中空LOW—E玻璃外窗,成为太原的致美天际线。
7、中海·天钻
这是中海地产臻品TOP华宅“天钻系”全国第八部作品,定位太原高端住宅小区。其规划有建面约103—224平方米全产品线精粹之作,共计4栋超高层、5栋高层,一栋小高层及12栋高端低密物业,还有约2万平方米优质商业配套。
8、保利天悦
一度登顶龙城热销豪宅榜的保利天悦,位于丽华苑北侧,临近滨河西路及汾河景观带,是华北首座天悦作品。“天字系”产品是保利发展最高端的产品系,代表着保利最高的水准和最严格的品质管理。项目择址长风街与新晋祠路交叉口东北角往北500米,位于丽华板块。
9、香檀一号
太原高档小区,总占地面积6.32万平米,总建面25.4万平米,共规划10栋楼,其中住宅8栋、私属会所1栋、商业综合楼1栋;户型主要有建面300—500平米、建面120—200平米。项目由北京华裕东方集团投资,太原星河御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
10、阳光·汾河湾
太原高端住宅小区,由山西阳光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地理位置优越,北靠长风文化商务区城市核心CBD中心,西邻太原晋阳湖片区,东邻汾河公园,处于太原热门的区域中环片区,交通四通八达。
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晋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晋阳湖保护区内规划建设、生态保护与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当坚持治山、治水、治气、治城一体推进,遵循统一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晋阳湖生态保护、修复以及信息化建设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建设和运营。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水务、园林、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旅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一)市水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量保障、水利设施、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和节约用水等工作;
(二)市园林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湖泊治理、城市绿化、公园建设等工作;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污染防治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五)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村居环境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等工作;
(六)市文旅部门负责统筹文化和旅游产业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城乡管理、交通运输、应急、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有关工作。第六条晋阳湖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一)宣传贯彻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照职责实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
(三)组织落实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依法开展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晋阳湖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研究西山自然生态与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关系,协调处理好人工湖保护与水、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有效发挥晋阳湖的自然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宣传教育,对在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晋阳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园林、规划和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经批准的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第十条晋阳湖保护区天际线管控范围内建筑高度按照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在晋阳湖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水资源保护、海绵城市建设等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行政许可等手续;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三)按照环境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晋阳湖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运行管理,不得损害河流、湖泊及湿地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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